损坏历史建筑将受严罚

新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市规划局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该《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本市是国务院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和大量的近现代优秀历史风貌建筑。在《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规划中,划定了9处历史文化保护区、5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在市域内确定了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蓟县县城作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加以保护,杨柳青镇、葛沽镇作为区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加以保护。

该《条例》明确,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zhao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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