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破获盗窃文物团伙8人被判刑罚
2015-12-02 13:42:08 作者:曹剑 来源:浙江文物网 已浏览次
日前,奉化市司法机关依法对“偷梁换柱”盗窃文物石柱础的犯罪团伙作出判决,周某某、陈某某、栗某某等8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4年11月16日一早,浙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奉化萧王庙正门外的石雕柱础被盗。一周之后的11月23日,奉化市西坞街道下蔡桥村蔡氏宗祠里的4个石柱础也遭盗窃。经过对案发现场的仔细勘察,发现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都是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先用外力将原有建筑的柱子顶起,将柱子底下的柱础移出后再用石块放在下面代替。连续发生的案件引起了宁波文物、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文物执法监察、公安部门决定组成联合专案组侦办案件。经过不懈努力,2014年12月3日,案件告破,8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经查,2014年7月至11月间,周某某、陈某某、栗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合伙、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宁波奉化市、象山县、鄞州区等地的祠堂、庙宇内采用先固定柱子、后用千斤顶顶的相同方式疯狂作案近20次,共盗得石雕柱础15只、石鼓2只、石槽1只,物品价值10余万元。后经鉴定,被盗物品均系文物,其中包括国家三级珍贵文物1件(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
日前,司法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周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陈某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栗某某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收购赃物的方某某作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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