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出境包裹中宁波海关查获明清文物
2015-11-01 13:53:10 来源:宁波晚报 已浏览次
近日,宁波海关隶属机场海关在出境快件渠道查获一起文物走私案。涉案文物两件,分别制作于明代16世纪和清代17——18世纪。这是宁波海关首次在快件渠道查获文物走私案件。
当日凌晨1点,宁波空港快件监管仓库内,一个一个出境快件包裹地从货车上被卸下并分配到两条过机流水线、准备接受X光机过机检查的过程中,有两个申报品名均为“木质茶几”的快件包裹接连通过。而其在X光机中产生的异常影像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特别是其中一个包裹的X光机图像中竟然出现了疑似人面部轮廓的阴影。
海关关员拆开包装精细的木板箱,赫然入目的是带有历史印迹的一个茶几和一尊善财童子雕像。为了摸清它们的真实身份,机场海关依照程序将它们移送至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权威鉴定,2件物品确为明代16世纪的木胎金髹善财童子立像和清代17——18世纪的金丝楠木镶紫檀木茶几,文物定级为一般文物。(记者 谢昭艳 通讯员 张璐 邓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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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件文物为何涉嫌走私?
记者了解到,根据文物定级标准,文物分为珍贵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为二级;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为三级。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同时,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此次机场海关查获的虽为一般文物,但清代17——18世纪的金丝楠木镶紫檀木茶几是“1911年以前的木质家具”(《标准》中的第10.9项),明代16世纪的木胎金髹善财童子立像是“1911年以前的雕塑摆件”(《标准》中的第5项),均属于禁止出境文物,其邮寄出境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涉嫌走私。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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