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5-08-30 21:52:01 作者:邵海峰 来源:大连日报 已浏览次
为规范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财政局、文物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支持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传承保护宝贵历史文化遗产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维修、保护和展示。遵循“统筹规划、保障重点、论证科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
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市级及以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二、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的制作安装。三、经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及文物陈列布展等支出。专项经费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等支出。
市财政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项目的补助上限为项目预算的90%;对旅顺口区项目的补助上限为项目预算的70%;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新区、高新区、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项目的补助上限为项目预算的50%。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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