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物局:一边拆一边保护 是因为"土地出让在前"
2015-08-30 15:39:50 作者:何颖晗 来源:澎湃新闻 已浏览次
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处长李孔三表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07年正式启动,但很多动拆迁地块的出让要早于文物普查。遇到此类情况,文物行政部门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尽量争取原址保护。
多座上海不可移动文物被拆的消息经早报率先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
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三普点”甚至文物保护单位陷入尴尬境地:一边文保部门在保护,另一边开发商通过合规合法手续将其拆除。
对此,上海市文物局已紧急要求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文物普查点,符合标准的应尽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挂牌标示。若涉及开发原因不予挂牌的,必须报市文物部门审核,并获得区政府部门批准。
“三普点”仍在积极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不可移动文物”,一般指古迹,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并根据其价值,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上海现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共分为4个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由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文物保护点。
而上述4个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属于《文物保护法》的法定保护对象,受到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保护。那么近期备受关注的“三普点”究竟是不是不可移动文物?
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文物局了解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一项专项工作,确认的“普查登记项目”(即“三普点”)是其工作成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对“普查登记项目”应依法履行公布程序,才属于法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而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原则上所有“三普点”都应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或者该“三普点”确实价值不高,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不予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级别可升降可撤销
不过,不可移动文物以及“三普点”还是多次出现一边保护一边被拆的情况。
对此,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处长李孔三坦言,主要原因在于土地出让在前,普查确认在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07年正式启动,但很多动拆迁地块的出让要早于文物普查。遇到此类情况,文物行政部门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尽量争取原址保护。对于部分文物价值相对不高,且原址保护对地块建设影响过大的普查对象,经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异地保护、构件保护等其他保护方式。
而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确定,通常是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结合历史资料调研与专家论证意见,综合评估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最终形成一个结论。
李孔三介绍,过去文物级别一旦确定之后只能升不能降,去年通过的《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不可移动文物升降级、撤销制度。主要针对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建筑毁坏或因客观原因已经消失的建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降级或撤销。
“这就实现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可进可出,避免建筑已经消失,却还挂着文保单位的牌子。但是这个不可移动文物的升降级、撤销制度非常严格:一要定期进行评估;二要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认可;三要经过市文物局的同意。”
准备招募志愿者队伍
为了避免误拆情况再次发生,市文物局已要求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以及《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今年10月底前对文物普查点进行全面梳理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时,应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有人、使用人、相关的物业管理单位等,
李孔三表示,开发建设是发展,保护改造也是发展。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一些新办法,比如静安区东斯文里的改造,除保护保留已经认定的保护建筑外,还保留原规划确定拆除的里弄建筑群,为鼓励该保护要求的落实,允许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区开发总量,即增加相应开发建筑面积。
今年6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中就有类似表述:“按照城市更新区域评估的要求,为地区提供公共性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原有地块建筑总量的基础上,可获得奖励,适当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增加风貌保护对象的,可予建筑面积奖励。”
此外,看到越来越多的市民对于文保工作的热情,市文物局也准备招募文物志愿者队伍,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使用情况及周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做身边文物的“守护人”。同时,加强日常巡查,与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建立健全定期巡查机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第一时间交由文物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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