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周原遗址盗掘古墓案有了判决结果
2015-08-27 11:28:19 作者:李绾心 来源:中国文化报 已浏览次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周原遗址盗掘古墓案有了判决结果:樊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新鲜热乎的,盗掘墓葬的违法事实却要从去年8月讲起。2014年8月,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周原遗址出土了一辆青铜马车,被誉为“西周第一豪车”,引起文物考古界的广泛关注。生活在周原遗址周围的这三位农民围观了这辆豪车的出土后,便萌发了“挖宝”发财的想法。经过近4个月的准备和挖掘,2件青铜器被盗掘出土。然而,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快,他们就被定时对遗址巡逻的当地公安民警发现并抓获。理所当然地,2件青铜器归还了国家,让他们出乎意料的却是,他们被判刑了。
“知道盗墓是违法的,但是不知道会判刑,也没见谁被判刑了,以前感觉这事没啥。”面对当地媒体的采访,其中的一位盗墓者如是反思。事实上,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宝鸡市因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而获罪的人不在少数,据宝鸡市相关部门统计,2011年至2013年扶风县检察院共受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5件41人,已宣判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超过50% 。
应该承认,在各地频繁的盗墓活动中,确实有一些是知法犯法、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惯犯,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懵懂无知的当地村民。而上述这些法律条款以及处罚结果,生活在国家级遗址周围的人们却对其知之甚少,其法律震慑力自然微乎其微,甚至对于某些人来说聊胜于无。
因此,在文物普法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普“罚”。对于一些重要的、面积较大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在地,当地相关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以及具体违法案例处罚结果的宣讲,让生活在遗址周围的人们能真正“知法”“知罚”,然后“守法”,并进一步能履行其义务,时刻留意古遗址、古墓葬的安全,配合相关部门“执法”。如此,我国目前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将会有很大改观。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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