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过《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7月30日,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条例》的通过使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对切实有效保护布达拉宫这一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建筑群及其环境风貌,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科研、保护等工作,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自1997年11月18日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布达拉宫的保护,提高全社会保护布达拉宫的意识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西藏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布达拉宫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日显突出和迫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文物局和区政府法制办联合成立专门法规起草组,在《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多年实践的基础上,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并先后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深入调研,充分借鉴区外经验,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交区人大、区政府审议的《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在总结布达拉宫保护工作中成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了有关规定,强调了布达拉宫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把有关布达拉宫的保护纳入自治区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领导、统筹规划。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治区文物局将认真做好《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依法加强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自治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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