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公安部联合下文:文物建筑加强用火用电管理

  文物局、公安部联合下文:

  文物建筑加强用火用电管理

  本报讯 7月16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昨日发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规定》还要求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规定》要求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责任编辑: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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