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历史建筑、街区、文化名城三大保护政策
2015-06-17 14:45:36 作者:章映 来源:温州日报 已浏览次
温州正式出台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三大保护管理办法,并专门提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认养、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工作。
埋藏在街巷弄里的城市老记忆,应该受到大众的呵护和关注。针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记者昨从市创名办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三大保护管理办法,并专门提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认养、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工作。
市创名办表示,此次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区,即鹿城、瓯海、龙湾及经开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三个功能区。
什么是历史建筑?此前我市并没有对此有明确定义。如今,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1、建筑形制、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信息、艺术风格和建筑研究价值的;2、反映温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3、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4、名人纪念建筑、旧居、故居;5、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有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6、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今后我市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同时,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保护管理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基于历史街区的特点,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此次办法确定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彩等;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同时,历史街区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则更大,包括了五大内容,分别是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景观风貌和空间尺度;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山体、水系、古树名木、传统村落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建筑、名胜古迹、名人故居、名人墓葬及其他代表性建筑;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健康的民风民俗和地方特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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