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将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时介入,指导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5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及时介入,指导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5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实施,可以使遗址保护有法可依,全面提升民和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喇家遗址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唯一的大型史前灾难遗址,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随着喇家遗址考古的重大突破,其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进一步升华,2013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目前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已正式启动。

  为确保这一重要遗产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促进增强当地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避免人为损毁文物的现象,同时对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加以规范,制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本《条例》共三十条,包括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部门和协管部门及其职责;保护原则;保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办法;保护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为保障对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各项责任、义务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明确规定,如非法收集文物、建设单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文物保护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没有再做重复性规定。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在不超越上位法规定罚款额度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和标准,提高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包括的区域:东至岗沟东边缘,南至引黄渠南堤,西至遗址西缘喇家、鲍家耕地交界处由北向南的水渠,北至喇家小学南侧道路北边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区域:东侧以保护范围东扩500米,南侧至黄河北岸,西侧以保护范围西扩700米,北侧以保护范围北扩900米。

  《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实施遗址保护的;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建设工程的;违规审批影视拍摄、旅游或其他经营活动的;违规批准改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水利水系、植被等环境地貌现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张贴、攀登;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等。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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