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换户口,司法应还当事人公正
2015-03-28 18:20:42 来源:新京报 已浏览次
以文物换户口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晋文化研究会非但没有协助解决城镇户口问题,而且没有妥善保管文物,徐进伟完全有权撤销赠与。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晚清名臣著有《瀛寰志略》一书的徐继畬第七世孙徐进伟,为了解决自己的城市户口问题,将家传的绝大部分文物捐给了太原的三晋文化研究会。然而26年过去了,徐进伟的户口问题没有解决,捐出的文物却有近30件下落不明,而徐进伟要求的4000万元补偿几经周折、仍然没有得到回应(据《南方都市报》)。
在几十年前,抛弃农民身份和农业户口,获取城镇户口并成为城里人是很多人孜孜以求的梦想。在那个年代,城镇户口奇货可居但管理粗放,没有太多的规则可循,也正因此,才有了文物换市户口做法。
作为一个当时刚成立的法人社团,三晋文化研究会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明明是捐赠给研究会的文物,却被放置在副会长刘贯文等人的家里,由他们个人进行控制和流转,在后来将这些文物转交给山西省博物馆的时候,甚至没有制作交接清单,导致文物遗失的时间节点及具体的负责人员至今都无法确定。
法律在最后时刻被迫介入该起事件。该事件涉及刑事、行政和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原本有望在法律的轨道上获得解决。但司法的软弱无力、无所作为却未能解决纷争,徒增了事件的悲剧色彩。
根据我国刑法,不论何人侵占、盗窃、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都需要受到刑罚制裁,但山西省公安厅经过调查,认为立案依据不足,不予刑事立案。
在行政法层面,《文物保护法》规定因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依法开除相关人员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捐赠使用情况,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还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然而这些监管规定都形同空文、没有落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徐进伟以文物换户口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晋文化研究会非但没有协助解决城镇户口问题,而且没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受赠的文物,甚至造成文物流失的严重后果,已经是违约在先,徐进伟完全有权撤销赠与,重新讨回这些文物,并要求三晋文化研究会对遗失的文物承担赔偿责任。徐进伟在不撤销文物赠与的情况下,寻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但是此案并未完全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而是掺杂了太多的国家利益考量。在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后,山西省高院以告知徐进伟“可另择途径求得司法救济”和建议山西省文物局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收场。不出意料,这是一个没有执行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烂尾判决,纠纷至今仍没有解决。
整个事件虽因文物换户口而起,但文物才是最核心的焦点。如何规范文物捐赠行为、如何严肃文物保护责任、如何保障民间文物持有人或赠与人的权益、如何完善文物保护领域的司法救济机制等问题都是该事件提出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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