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物执法部门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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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颜料坊49号被开发商拆毁事件,近日有了处罚结果:施工单位中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50万元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对被毁文物建筑进行原状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3月22日新华视点)

     南京是六朝古都,城里古迹多,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也强,为何众目睽睽、万夫所指之下,毁坏文物事件在这个城市仍然屡屡上映?我认为,根本原因是政府查处不力,是否为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所致,待求证。每每只是罚点钱了事,违法成本太低,无异于对毁坏文物的纵容。

     我们来看看近些时候南京对开发商毁坏文物行为的处理:张治中公馆被拆罚款25万元,中华门城堡玩“漂移”罚款20万元,六朝古墓群和这次颜料坊49号被毁,都只有被罚款50万元。试想想,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成本,同毁坏文物后大刀阔斧地推进工期所带来的以千万元计甚至上亿元的“效益”相比,企业怎不选择毁坏文物被罚?!

     有网友指责文物执法部门对颜料坊49号被毁的罚款太少。其实,《文物保护法》规定,建设工程违法施工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文物保护部门对颜料坊49号被毁处以5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顶格数额了。

     文物执法部门的问题是,文物被毁难道只有罚款这一种处罚措施吗?《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毁损文物情节严重的,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该处罚的威慑力即远远大于罚点款,文物部门为何就不能移送发证机关,让其受到该处罚呢?

     《文物保护法》还规定,违反本法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恢复不了的赔偿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颜料坊49号被毁,文物保护部门倒是责令该旧城改造地块的开发商原状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工,较之以前仅仅罚点款的处理还是有进步意义的,至少让其“大大推进工期”的如意盘算受到了很大影响。

     问题还在于,货真价实的文物被毁,修复的工艺再好,也不可能是“原状”,而只能是件仿制品,其文物价值将会大大贬损。合理合法的处理,应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原文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例如评估价格为数千万元,即让其按数千万元的价值进行赔偿,否则,仅有“原状修复”的后果,还是“丢条真金项链,赔条假金项链”,便宜了侵权者。

     以上还只是毁损文物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若毁坏文物的行为已涉嫌成立了犯罪,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故意损毁文物罪,该罪处罚较重(最高可处刑10年),但要求故意损毁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颜料坊49号还只是南京市级文物,其被毁还难以成立该罪。二是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该罪处罚较轻(最重刑为有期徒刑5年),一切毁损名胜古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成立该罪。毁损颜料坊49号的行为成立该罪,肯定没有问题。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国家法律对破坏文物的行为不是没有“牙齿”,而是有关部门的渎职失职,才让法律的“牙齿”成了摆设。法律没了“牙齿”,市场主体定因逐利的本性而肆意践踏法律。因此,南京文物屡屡被毁事件,说到底还是相关部门查处不力,包庇放纵的结果。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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