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拿法律吓唬挖到文物的公民
2015-03-15 14:31:31 来源:光明网 已浏览次
几年前,陕西商洛市村民李老汉在自家地里挖出一个铁疙瘩,经判断是一种汉代的农耕具铁铧,保存比较完整。文保部称,他们曾到李老汉家动员其主动上交该文物但未果。对此,李老汉称,自己挖出来的“宝贝”,就应该是自己的,而且他不打算卖,只打算自己收藏起来。
中国地大物博,奇珍异宝自然也多。近年来,各种“鉴宝”节目、“古墓”小说,更是挑逗起国人心中的“觅宝情结”。当然,无论从道德或法律上说,地下宝物,若非能证明是自己的,一般皆归国家所有。你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都要“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何况,捡到的可能是简直连城的文物呢?再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此外,《文物法》也有相关刚性要求。
李老汉挖到“宝贝”,坚持敝帚自珍。这在法律上可能是行不通的,好在商洛地方部门没有像“天价乌木事件”中的少数职能部门一样,直接上演“政府收走”的戏码。此事值得说道,离不开两个背景:一是在文物上交问题上,陕西直面的尴尬不少:2014年,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距今约有3000年的青铜剑,随后上交文物部门,李某获得一本证书和500元奖励。后来,小伙子在接受采访时就说了,“下次刀架脖子也不交”。再往前的2011年,洛南县一农民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网友说得更直接,“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二是最新的消息说,本月起,《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实施。据说,这在国内尚属首个相关地方法规。办法规定,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最高可获得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0倍的现金奖励。媒体查询数据后奔走相告,“今年上交珍贵文物最高可奖20305元”。
其实,地方部门也挺为难的:依法办事,显得有点耍横的意味,不够人性;当真去奖励,未必有专项预算,又拿不出多少真金白银。不少专家学者认准“法理”,认为出土文物归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律上的通识;不交,活该责罚。这个逻辑看起来非常强大,但不能忘了它建立的基础是土地公有之国情。前些日子讨论新疆牧民“狗头金”归属的时候,媒体普及了一个小故事:英国68岁的男子比斯利2003年辞职后,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寻找古文物。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时,迄今大约发现总价值50万英镑的文物。退一万步讲,我们不去艳羡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即便从更好保护中国文物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得力的激励举措,在私售文物的违法成本、取证可能小之又小的背景下,能靠道德激励能保护好散落在民间、掩埋在地下的文物吗?
一句话,不能只看到该上交的义务,也得看到接受奖励的权益。于此而言,《民法通则》与《文物法》也都悉数做了原则性规定。当然,地方部门可以选择性无视这些规定,但不能规避下面的事实: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这些文物流传海外的原因固然千姿百态,但在现实利益驱使下,民间违法私售恐怕也是不小的占比。
是时候,该考虑对挖出文物的公民给予合理物质奖励了。既然文物是无法复刻的历史绝响,既然文保制度要“转型升级”,那么,承认寻宝人的劳动价值,拿出些真金白银来呵护文物,总比若干年后花大价钱从外人手里拍回来合算得多吧!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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