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 盗掘汉代古墓

      淮南籍男子江某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来到含山,借夜色掩护,盗掘汉代古墓葬。近日,江某被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份,被告人江某受“老王”(另案处理)之邀,先后两次伙同多人从淮南市乘车来到含山县仙踪镇,于夜间采取打洞方式,对三岭岗上的古墓进行盗掘,天亮前离开。案发后,2012年10月1日,含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初查发现三处墓葬盗洞。其中第一处洞口长宽为114cm×60cm,深度为330cm;第二处洞口深度为465cm;第三处洞口长宽为113cm×60cm,深度为470cm。

      2012年11月2日,含山县公安局再次接到村民报案,接警后,同年11月4日,含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时又发现三处墓葬盗洞,其中一号洞口长宽为135cm×63cm,深度为680cm;二、三号洞口均已被泥土掩埋,二号洞东侧地面可见陶器碎片,三号洞口长宽为110cm×60cm。

      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受含山县公安局委托,于2014年5月7日现场勘察时共发现12处被盗墓葬,经鉴定12处被盗墓葬均为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江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2日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盗掘汉代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3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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