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并不矛盾

      最近的一则新闻再次将古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带入舆论的中心,1月3日的云南大理,具有六百年历史的拱辰古楼被一场大火烧了近两个小时后毁于一旦,据新闻报道,虽然这次火灾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但是拱辰古楼内长期存在私人经营的茶馆,而这不禁让人联想到2014年同样发生在云南的古城火灾事故,1月香格里拉独克宗古火灾和4月的丽江束河古城火灾,而这两起事故原因都与古城内存在的商业开发有关,当然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任何猜测都是缺乏根据的,但是对于古城古迹的开发保护确不得不引起地方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视。

      我国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国,可以说文物古迹遍布全国各省,然而如此丰富的资源却未能让文物保护得到足够的重视,接二连三的古城古迹火灾教训也没能阻止文物惨遭破坏。我国对于文物保护早就在立法层面做出过严格规定,例如禁止在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可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文物古迹的商业开发早已屡见不鲜,并且在很多时候这样的商业开发却打着文物保护的旗号,例如各种古城、古楼、古刹、古寺庙内的私人经营美其名曰保护性开发,实则让见钱眼开之流转的盆满钵满。一旦这样的开发与地方权力结合,则可转化为诱人的GDP数据和为官一方响亮亮的政绩单。那么诸如以往的古城古迹火灾事故并不能简单定义为保护不当或者消防检查不到位而已,因为对于古迹的保护是包括了地方政府、文物管理单位等等在内的众多职能部门的责任。

      然而,对于文物的保护并非是不可以开发,只是在保留其原始风貌的基础上,做一些恰如其分的修缮,这也能让文物体现出时代价值,其实,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开发并非不可调和,只是做到之间的平衡仍需要坚持保护为本的原则,过度挖掘其价值只会造成破坏性开发,老祖宗留下的宝贵财富只要能心存敬畏,切实做好保护工作,认真开展开发工作,才会免遭毁坏的厄运。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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