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宅遗址禁设私人会所 五类场所开放
2014-11-24 16:04:35 来源:扬州晚报 已浏览次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意见》。今后,我市对已建成的文博场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古宅遗址类、民族宗教文化类、民间收藏展示类等类型实施分类管理。《意见》明确,对于古宅遗址类文博场所,禁止设立私人会所,反对再利用仅为私人或某个群体服务,将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同时,我市将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拓展文博旅游。
明确三大原则
吸引市民游客参与体验
公益性
《意见》明确,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管理和利用坚持公益性、参与性和持续性原则。
以社会效益为重,兼顾经济效益,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多渠道办馆。非营利性的文博场所建设,由政府负责投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理与利用。
参与性
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内涵,面向社会,服务公众,吸引广大市民和游客参与体验,让文博场所成为传承扬州文化的主阵地,成为提升城市品质和市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参与性 以保护为前提,对文物做到最小干预
文博之旅
扬州将拓展文博旅游线路
我市将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实施数字化博物馆建设工程,重点推进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古宅遗址类等国有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指导各类博物馆加强服务网站建设,逐步实现“一馆一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扬州文化博览馆群”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我市将拓展文博旅游。将近百个文博场所串成若干主题参观线路,开辟扬州八怪文化游、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游、扬州古巷游、扬州古宅游、运河文化游、古城遗址游、宗教文化游、戏曲文化游、扬州淘宝游等文博精品线路,形成扬州城市旅游特色。
文博场所划分五类 按不同类型进行管理
《意见》明确,对已建成的文博场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历史和现代人文类、古宅遗址类、民族宗教文化类、民间收藏展示类等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
实行展销结合,实现产业化运作。对这类文博场所,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和政策扶持。推进由企业实施自主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
历史和现代人文类
坚持政府主导,创新管理机制。此类场所要坚持公益性为主定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符合时代精神、弘扬时代主旋律、内容与形式推陈出新的展览活动,强化社会教育功能和文化渗透功能。这类场所主要由政府负责场所建设,相关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积极探索理事会管理下的博物馆管理机制和大馆带小馆、名馆带小馆的连锁管理办法。
古宅遗址类
加强保护利用,探寻平衡发展。此类文物建筑和遗址坚持“以保护为前提,以文化价值优先,以服务公众为目的,尊重科学精神、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禁止设立私人会所,反对再利用仅为私人或某个群体服务。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实现保护与利用双赢。积极实施立碑或挂牌保护,通过多种形式解读其文化内涵,充分展示扬州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质。
民族宗教文化类
加强交流,实现自我优化提升。充分挖掘宗教文化内涵,开展宗教文化交流,依托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强化旅游和传统文化展示功能,实现宗教文化场所内涵和功能的自我完善提升。
民间收藏展示类
规范管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运作。进一步探索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古建筑等兴办收藏展示类文博场所,支持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等。
我市将打造文博场所特色服务品牌,开展特色文博主题活动,引导更多青少年参与文博活动,积极开展“文博直通车”、“博物馆之夏”活动,进一步壮大扬州文博志愿服务队伍,同时强化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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