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薄奖反差大 上交文物奖励多少争议仍持续

近日,陕西省发生了两件将文物上交的好人好事,上交12件青铜器的农民魏炳祥得到1万元奖励,水泥厂员工李磊上交战国古剑后,得到奖励500元。一堆一万,一件五百,是多是少,有褒有贬。“捡拾文物交公”应不应该提倡物质奖励?应奖励多少?一时间,文物交公奖励应多少引起了广泛热议,目前这一争议仍在持续。

      争议焦点:该不该给物质奖励 几百元的奖励是不是有点少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发现、捡拾文物交公后应不应该给予上交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相对于上交的国宝级文物仅仅奖励几百块是不是有点少?聊胜于无的奖励是不是打击了潜在的文物上交者,是不是给了文物贩子们更多的可趁之机?上交文物奖励太少是不是不利于文物保护?上交文物奖励能否大方点?


      对于这些问题,一方从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出发,认为大众关心奖励和文物市场价值的比例问题很不应该,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如果以后我们更多去关注奖金的多少,那么之后很多人就会因为奖金去做这件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捡到文物上交本身就是公民应尽义务。


      另一方从人心和实际出发,认为上交文物需有物质奖励,作为对文物的重视,对自觉上交者的奖励制度也应该重视起来,在这个物质时代,只是一纸荣誉,已经不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了。该奖励的不奖励或者打折扣,其实也是一种漠视,有碍于献宝人积极性的调动。对于上交古文物应该有一个更为明确的、更加重视的奖励制度,这也体现国家对古文物的重视,也鼓励人们自觉的上交。当巨大的利益诱惑,站在了守法的对立面,能否适当提高奖励?例如,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


      河南有个霍想雨,1975年上交了15件西周时期的文物,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40年来,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霍想雨提供哪有文物的线索。曾有记者采访霍想雨的乡邻,大伙儿都说挖到文物别跟霍想雨学,千万别吭声儿!对于那些捡到国宝文物上交的拾金不昧的村民,周围的村民和大多网友都称他们为“傻帽”。何时能脱去“傻帽”的称呼,让文物上交成为让别人羡慕的举动?


      重罚和薄奖反差太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如果拾获文物不上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违法行为,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对于上交文物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根据相关调查,对于上交文物的奖励各地不一,有些地方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则为500元至5000元,至多万元。相对文物巨大的文化、经济价值,奖励金额颇少且随意性很强,这也是文物上交时间广受争议的关键点。

责任编辑:八宝钿 (本文为文物网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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