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确保古建公园公有公用
2014-11-10 17:53:59 来源:法制日报 已浏览次
自11月1日起,住建部等十部门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所涉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
点评:历史建筑、公园等属于公共资源,原该为公众所用。但现实中,一些公共资源却被用于满足少数人的需要,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这种变公为私的现象有两类表现,或公共资源只对少数人开放甚至只由个别人占用,如某著名公园的湖心岛曾被出租给某演员居住;或公共资源被用于经营性活动,即借此这种形式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化公为私,将经营所得用于小集体利益。
十部门明确规定把私人会所从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清理出去,是值得肯定的,这将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真正为公众所用,服务于公众需要,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论以何种形式侵占公共资源危害公共利益都是违法的,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形下,通过行政部门规章维护公共利益是可行与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还应通过法治途径,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机制,并严格执行这些法律,真正实现公共资源的公有公用。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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