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擅自损毁文物罚3~5倍房价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开始公开征集意见。市、区两级财政除了在财政预算中给予经费保障外,还要设立专项资金。而为了避免类似“金陵台”、“妙高台”等惨遭毒手的事件再发生,除了明确在土地征收前必需要完成普查外,还将对擅自损毁文物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标准为市场价的3——5倍。此标准远低于2014年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提出的5——8倍。

      经费保障: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7月启动了对实施了14年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评估及修订工作。昨日,广州市法制办正式发布《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众可在10月28日前提交意见或建议。

      意见稿除了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外,还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经费保障。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意见稿还提出,市区两级政府还要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经费来源除了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外,还要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预先保护:未完成普查不得征收开发

      就预防文物以及尚未明确价值的保护线索,意见稿设立了预先保护的机制。意见稿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保护对象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普查的,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对于经普查或者报告发现的有价值的保护对象,经专家评审为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之前,如存在损毁危险,区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对于保护线索的预先保护期限为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特色:“一并征收与同等补偿”

      作为一大地方特色,草案还提出了“一并征收与同等补偿”的方案。即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2013年9月,广州海珠区沥滘村改造中,12名村民集体签名反对自家老房子列为历史建筑。原因是开发商告诉这些村民,如果房子被列为历史建筑,将无法获得补偿。为了防止村民被开发商“忽悠”,2013年底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中就明确了同等补偿的细节。

      罚款规定:擅自拆除最高5倍处罚

      意见稿提出,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处理决定,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处理决定要求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和经审定的复建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文物房屋、城管等部门予以核实。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而记者查询今年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集意见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其规定,损坏、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至八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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