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宣言》打破文物追索的国际壁垒

      近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甘肃闭幕。会议期间,百余位来自联合国相关机构的代表与15个国家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学者齐聚一堂,聚焦“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返还”,并研讨通过了《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以下简称《敦煌宣言》)。同时,这也是中国首次主导制定文物返还领域国际性规则。当前我国文物追索的现状怎样?此次《敦煌宣言》的出台,又将为长期饱受文物流失之困的中国带来怎样的生机?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该宣言的起草人之一霍政欣教授,请他从一个亲历者的角度,为我们对《敦煌宣言》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文字实录。

      基于政府层面的外交途径是文物追索中的最重要一环

      当前国际通用的文物追索主要外交、司法和民间三种途径,它们所扮演的角色各有特点。从外交途径来看,它主要存在于两国政府之间,是一种政府层面的返还形式。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两国都是《1970年公约》缔约国之一,并缔结了双边协议。基于这一关系,若美国政府发现有中国的被盗文物流入美国,违反了两国共同缔结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这时就需要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将被盗文物返还中国。司法途径适用情况主要是我国文物流入国外,但当前文物的持有人却非国家政府,而是在私人手中,或归属一些私立性质的博物馆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向所在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流失文物的追索。

      而民间途径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在爱国情怀和保护文物意识的感召下,一些有识之士会将收集到的流失文物无偿捐赠给国家,或通过购买等手段,促使文物回归祖国。另一方面则主要表现为,来自民间的舆论声援,可形成一种精神上的强大助推力,对于政府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起到道义上的支持作用。

      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过程中,这三种途径的作用各有千秋,缺一不可。其中,外交途径基于高层政府往来,当之无愧居于最重中之重的地位,而司法途径的重要性也同样不可或缺。这是因为,我国流入外国的文物,既有可能被政府所扣押,也有可能落入私人之手。相较之下,民间途径作为对这二者的补充,虽然也可发挥一定辅助作用,但它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同样不可否认。这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中国法律规定,我国文物属于国有,因此,只有国家才可以通过外交、司法途径提出追索文物的主张。而民间并非文物所有人,所以若作为主体提起追索请求,可能在性质上并不十分恰当。其次,中国当事方参与国际拍卖,可能导致国际流失文物的价格被推高,短短几年内飙升数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无疑会给我国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会在客观上给国际社会造成一种现象,释放一种信号,即中国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由于这些负面效果日益凸显,近几年来,对于爱国人士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或参与竞拍国际流失文物的行为,政府开始调整过去采取的支持态度,转变为更鼓励民间在道义、舆论上对追索文物采取积极措施,当涉及具体问题、实际效果时,最终仍需依靠政府层面加以解决。

      内外因交困,中国文物追索阻碍重重

      长期以来,作为饱受文物流失之困的国家,我国在追索流失文物方面始终不遗余力,然而受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追索现状依旧阻碍重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现存国际公约的缺陷依然比较明显。例如我们现在经常提到的1970年公约。事实上,如今这一公约已拥有127个成员国,其影响范围之广、影响力之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该公约对于文物追索设置的条件却过于苛刻,因而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无法在更广泛的层面发挥积极意义。而另一项公约则是由罗马统一司法协会于1995年制定的公约,相比于1970年公约,由于该公约从原则上支持对被盗文物的返还,因而对文物流出国更为有利。但令人惋惜的是,截至今日,该公约的成员国数目也仅有35个,且绝大多数成员国为类似中国、希腊这样的文物流出国,而英、美、法等文物流入国,则均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拒绝加入公约。这就致使该公约虽然具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构想,但最终成为被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除此之外,国际公约中存在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约无溯及力”,也成为我国文物追索道路上的又一屏障。它的解释是,这些国际公约均不适用于历史上我国被盗或被劫掠文物的返还。综合这两点,我们认为现行国际公约仍存在着制约文物追索的有限性。

      其二,中国流失文物跨越历史长久,涉猎数量庞大,涵盖情况也纷繁复杂,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对中国文物具体流失情况、以及当前它所处的情况和状态做出权威统计。如果我们对究竟哪些文物流出、又现存于何地何处都无从知晓,那么追索这些文物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其三,我国目前在文物追索领域的理论研究及人才队伍依然较为薄弱,这也导致政府在追索文物的过程中,缺少后方专业的理论支撑和有力的智力支持。

      《敦煌宣言》凭借三大亮点打破以往文物追索的苛刻要件

      此次《敦煌宣言》之所以备受瞩目,主要原因是它具备“三大亮点”,力图打破以往国际公约对文物追索的重重壁垒,探求更趋于科学合理的文物追索原则。

      第一,此次《敦煌宣言》宽泛地解释“文物清册”这一术语,希望借此突破现有国际公约对追索文物设置的苛刻要件。现行的国际公约,尤其是1970年由世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对于文物原属国追索文物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较严苛的条件,集中表现在其中的一条规定,即我国若要追索一件原本属于我国的文物,则必须保证该文物已经列入我国的文物清册,只有满足这一条件,对此文物的追索方可进行。

      之所以这一规定会对追索文物构成极大障碍,究其原因,就在于当代中国流失的文物绝大多数属埋藏于地下的考古类文物,而非陈列博物馆的馆藏类文物。由于地下考古类文物大多地处偏远,处于有待发掘甚至尚未发现的状态,根本不可能被收录进文物清册当中。而保藏于博物馆中的文物,又凭借严谨的安保和缜密的看护,遗失被盗的现象鲜少发生。也就是说,占据当前我国遗失文物中大部分的考古类文物,却因无法满足国际公约对考古类文物所设置的,必须纳入考古清册的要件,在被追索的环节中面临极为不利的法律障碍。因此,此次《敦煌宣言》呼吁各国通过分类法,借助一些客观的考古类参考标准对“文物清册”进行宽泛解读,从而扩大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这样一来,我国今后便可实现对某一类文物,如秦时期文物,所具备的共性和特有属性进行类别化描述,进而纳入文物清册。一旦某一国家出现的被盗文物,完全符合我国对此类文物的描述,则可主张此类文物已存在于我国文物清册之中,要求该国依据国际条约予以返还。

      第二,《敦煌宣言》鼓励各国采纳文物专家及科学鉴定报告,支持文物原属国的追索请求。我国当前在追索文物,尤其是考古类文物的过程中,对许多文物失窃的细节并不清楚。比方说,如果在国际市场上发现一件文物,根据文物考古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它便出自我国的某一时代、某个地区,但关于它何时失窃、以何种方式流失海外等信息却无从知晓,而各国民事诉讼法又存在一项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这也就为我国追索该文物构成证据上的障碍。而《敦煌宣言》的突破之处就在于,即便原属国无法掌握考古类文物被盗或流失的直接证据,但如果权威专家可以出具相关文件,证明某一文物只有在中国某地才可能出土,则鼓励各国法院将此类权威专家报告或科学鉴定报告采纳为证据,从而支持文物原属国的追索请求,突破各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举证障碍。

      第三,对于具有突出历史、考古或文化价值的文物,《敦煌宣言》还提出,即使超过文物返还的诉讼时效,各国也应当对文物原属国的追索请求予以支持。要理解这项内容,首先需要知晓,当前在实践中,中国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还面临一项法律障碍,即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的诉讼时效制度。尽管诉讼时效的具体年限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之时间不会很长。这就造成一些情况下,我们分明可以认定某些文物是中国的被盗文物,并且能够提出确凿直接的证据,证明它们于何时何地被盗,以及如何出境,然而我们提出的请求却超过了所在国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即便文物贸易国同样也认定文物源自中国,但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我们的追索请求。而此次《敦煌宣言》则创造性地提出倡议,针对一些举足轻重的、于文物流出国而言意义非凡的珍贵文物,各文物流失的目的国能够突破其国内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支持对此类文物的追索请求。

      《敦煌宣言》有利于“一体两翼”的文物追索与保护

      文物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对于中国人民、中华民族而言,中国何以被称之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如何产生和崛起,璀璨的中华文明是如何在历史的沉淀和淬炼后大放异彩,华夏儿女的民族身份又是如何在千锤百炼中寻求发展之路,这些最终都将取决于对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在跳动历史脉搏、镌刻文明印记的宝贵文物中找到答案。特别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民族,由于我国近代经历了艰苦卓绝的屈辱史和不屈不饶的抗争历程,大量珍贵的文物惨遭洗劫,因此时至今日,当我国已然摆脱了曾经的压迫和屈辱,向世界诠释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强国的崭新形象时,那些曾经被劫掠文物的命运,就更牵动着饱经风雨的中国人深厚的归属意识和民族情怀。我想,文物对一个民族而言,是认知自己历史的一种符号,更是支撑这个民族自立于当代世界民族之林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全人类来看,文物则是认识整个人类文明史的一笔重要物质财富,正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克拉克所言,“文物是一面巨镜,以之为鉴,人类方可窥见自身之堂奥。”因此可以说,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而言,文物都在回溯历史轨迹,把握当前脉络,同时展望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次《敦煌宣言》的出台,对中国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中国首次主导该领域国际文件的制定,势必会对中国未来追索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令及舆论支持。而在文物传承方面,文物追索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可以用“一体两翼”来形容。也就是说,假如我们所有流失的文物均可如数追回,必将有效遏制文物盗窃者的嚣张气焰,文物犯罪的冲动也会大大减少。所以,《敦煌宣言》的出台,在直接造福于文物追索的同时,也将进一步对文物保护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会对中国普通民众了解历史、认知文化、营造自觉保护文化的思想风气、提升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产生重要的推进作用。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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