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遗产科学的知识创新应当这样发现、实现和积累

——读明十三陵“城墙—古树”报道有感

据报载(《京华时报》,2006-11-29,A03版),明十三陵永陵城墙上生长的一些古树,已危及城墙安全。城墙是文物,古树亦是文物。此时的遗产保护,使两者择一还是两者全保,形成了解决“城墙—古树”问题的两难。这一报道值得从发展我国遗产科学的角度,进行关注、认识和评论。

1、关于遗产保护概念

明十三陵的“城墙—古树”问题,涉及对遗产保护概念的认识。古建专家和园林专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有不同主张。前者认为应为保护城墙而移树;后者反对移树,主张应同时保护。这两种不同意见实质反映了对遗产保护概念的认识差异。

如何从遗产保护角度认识“城墙—古树”现象呢?我国尚缺明文法规。但国际遗产界一些规则性文献中的条款,或许会对我国遗产界有所启示。

《威尼斯宪章》第11款提出:“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作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据此,应当思考,“古树”是否是对“城墙”的正当贡献呢?

《奈良文献》第9节指出:“对于与文化遗产的原初和后续特征及其含义有关的信息源的知识和理解,应是评价原真性所有内容的必要基础”。据此,应当思考,“古树”是否应视为永陵“城墙”的“后续特征”呢?

《威尼斯宪章》第6、7款,《奈良文献》第13节,以及《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05)第82节,均提出应保护文化遗产的“环境”(setting)。据此,应当思考,“古树”是否应视为永陵城墙“环境”的一部分呢?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古树之于城墙的价值。按城墙原初设计,是不需要古树的。古树是城墙丧失其原初功能,成为静态遗产后出现的。这样,从城墙作为静态遗产的角度看,古树的价值在于,它可以作为一个伴生于城墙的活的符号,表达城墙及整个永陵的沧桑感。就此而言,古树的存在有一定正当性。然而,这样的古树不能太多,也不应随意分布。否则,它将喧宾夺主,淹没和破坏整个城墙乃至永陵的原初格局和景观,颠覆永陵及其城墙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科

因此,对于永陵城墙的古树,既不应全移,也不应全保,而应择株保护,即有选择地进行保护。只有这样,那些存留下来的古树才能因其特定价值而具有正当性,才能成为城墙及永陵建筑的原真性中的“后续特征”,即它们的“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2、关于遗产保护方案及技术

明十三陵的“城墙—古树”现象,还涉及遗产保护方案及技术的选择。它依次包含两个问题:第一,确定应保存哪些古树;第二,对于这些决定存留的“城墙—古树”现象,应采用怎样的保护技术。

对于问题一,关键是建立古树存留的选择标准。这里可具体提出三项标准:

I. 容许存留的古树不能明显地干扰和有违永陵及其城墙的原初格局和景观;

II. 存留古树本身或存留古树与其周边小环境一道能够产生新的历史、科学和美学价值;

III. 通过突出的技术创新,使得受保护的某一或某些“城墙—古树”能够成为“代表人类创造性智慧的杰作”(《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77节)。

总之,古树存留的选择不仅不能损伤永陵及其城墙的原有的遗产价值,还应尽可能丰富和提升它们的价值。

对于问题二,应对存留的“城墙—古树”实施“顺势保护”。所谓“顺势”,一是指“不影响古树生长”;二是指“古树的生长无损于城墙”。实施顺势保护,往往需要针对不同的“城墙—古树”个体,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其中有些保护方案可能意味着极大的技术挑战。遗产管理者和研究者不应回避这些挑战,而应迎难而上,寻找恰当的创新性的技术对策。在这一问题上,应向从事比萨斜塔保护的意大利遗产界学习。他们并没有因为比萨斜塔的斜度濒危而主张“拆后重建”,而是力图在原貌原址的基础上,即最大限度保护其原真性的基础上,逐步扶正它。我国遗产界应当有决心和魄力,邀请相关领域的工作者,跨学科地解决“城墙—古树”保护的技术难题。

3、关于遗产管理制度

永陵的“城墙—古树”问题,还应从明十三陵管理制度上加以思考。

首先应当赞赏明十三陵管理局对“城墙—古树”问题的处理。第一,他们高度重视;第二,他们极其慎重。他们问计于各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人员有着不同看法时,他们不偏听偏信,轻率决断,而是继续寻求更为科学的解决办法。遗产保护有着十分敏感的特殊性。一项看似寻常的,或者根据常理是正确的决定,恰恰可能会对遗产及其价值造成破坏,甚至是不可恢复的致命破坏。这样的事例,在中国正是太多、太多了。因此,遗产管理者对于所辖遗产的管理,应当多思、多问、慢断、慎断。

其次,应当看到,永陵的“城墙—古树”现象,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逐步形成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它是管理失察的结果。如果及时清除永陵及其城墙上不时萌生的杂木,是不会出现这一现象的。应当说,在我国大型的遗址类遗产地中,类似“城墙—古树”现象是相当存在的。由此产生的教训是,对于这些问题,与其预后,不如预警。应当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管理中杜绝发生问题的可能性。

第三,应进一步思考永陵乃至整个明十三陵的绿化问题。像明十三陵这样意蕴丰厚深远的皇陵建筑,既非处处都适宜于绿化,也非任何绿化方案都能接受。在这样的地方,植被布局及树种、树形等均有精致而严格的文化讲究。如十三陵中的神道走向与周边山脊轮廓线的契合对行道树的制约。因此,绿化方案应严格遵循原真性原则,不应不分地点地绿化,不应不分场合地崇拜大树,不应不分场景地追求红花绿叶。对上述问题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遗产地的“绿化污染”,造成对遗产原真性价值的破坏。

4、中国遗产科学的发展之路

明十三陵的“城墙—古树”现象,给中国遗产界更深的启示是应当思考中国遗产科学的建设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遗产领域也像经济领域那样强调“开放”,强调与国际接轨,一切以国际文献为准绳。应当说,国际文献所反映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国际经验,而主要是文献制定者所认知的国际经验。这些国际文献首先是根据他们本国的经验,同时也包含他们对本国之外的经验的认知和接纳。应当说,这些国际文献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并非全部具有普适性,也并非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他们不能取代各国针对本国情况的具体创造,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遗产大国。

遗产科学与任何一门科学一样,其知识来源于对未知的探索。这种知识创新有两个条件:其一是未知事物作为知识之源,愈多愈好;其二是对未知事物的坚持不懈的探索。我国遗产科学无疑拥有第一项优势。我国遗产领域中的“未知”,相当大一部分不仅与其他国家不同或未见,而且数量之大也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然而,我国的这种知识资源优势,未能形成真正的知识创新优势。相反,舍弃我国的遗产特点,一概搬用国际文献,削足适履地处理我国所有遗产保护问题,不仅会扼杀我国遗产科学的知识创新,也会扼杀我国遗产事业的发展。

我国遗产科学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重在知识创新,而这种知识创新应从解决诸如“城墙—古树”这样的点点滴滴的具体问题做起。

首先是要发现问题,而不是熟视无睹,更不能遮盖和回避。一个个新的问题,就是一个个知识创新的着眼点。其难度愈大,解决起来愈复杂,可能知识创新的意义愈大,愈令人振奋。

其次要解决问题。这种解决应当遵循原真性原则,并从遗产的功能和使命出发,力求创造性。同时,应时时注意将解决单个案例中的观念、方法、技术进行理论化提炼和概括,上升为我国遗产科学中的新知要素。

第三,应对在我国遗产保护实践中产生的点滴新知,加以积累和集成,并融入我国遗产科学体系。

我国遗产科学的发展之路应当是这样一个知识创新的发现、实现和积累的过程。这样的遗产科学不仅最适用于我国,同时也最有利于为世界提供新的普适性要素。

责任编辑: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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