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古城保护费不该由古城旅游单位买单
2014-05-25 18:18:28 作者:郑家侠 来源:齐鲁网 已浏览次
大理将对在大理古城内从事生产经营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收取古城维护费,专项用于古城保护。近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第4号公告,出台《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申热议多年的古城维护费,但具体征收范围、方式、收费程序等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征收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实施。(5月24日《云南信息报》)
云南大理古城属于云南省的文物,保护古城也就是云南省的职责,按照省级文物省级优先保护的原则,云南大理古城维护费单让大理从事生产经营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就显得不公平。从某种层面说,此举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为让这部分群体摊多了维护费用,直接面临“杀伤”,甚至“杀灭”;而摊少了维护费用,又无法对古城全面深度维护,必将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属于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不管是云南省的“向游客征收古城维护费”也好,还是“向大理旅游单位、个人征收古城维护费”也罢,都不是长久之计,容易点燃民众的饱受诟病。而维修文物古城,并不能简单地按照“谁受益谁维修”去操作。大理古城作为省级文物,其维修应该纳入云南省省级文物维修专项资金预算,由省级文物部门规范化对古城进行监管、监督、鉴定,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维修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这才是大理古城旧貌换新颜的“前世今生”.一味“掏”大理古城旅游单位、人员的“腰包”,确实“上错了花轿嫁错了郎”.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其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都从法律上界定了管理、维护、修缮文物的对象。云南大理的《办法》规定没有完全符合我国《文物保护法》精神,故而让人质疑一片。
大理古城保护费不该由大理古城旅游单位、个人买单,法律层面的事情要依照法律解决,至少也要征求民意解决;不能绕过民意”拍脑袋“解决,更不能搞不论不类的”乱摊派“.这样,才能让维修大理古城回归”人间正道“,远离”歪门邪道“,也才能将大理古城维修民意化地进行到底。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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