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物需刑法来关照

金陵台、妙高台被开发商半夜偷拆没几天,广州又发生了毁坏历史文物的事件,而且这次被破坏的文物要古老得多:战国古墓。

综合新华社及广州各媒体的报道,14日夜,萝岗区来峰岗遗址考古发掘现场遭到地铁六号线施工队的破坏,考古人员称,正在进行考古发掘的6座商代晚期至春秋战国时期墓葬被损毁,已露面的先秦陶罐等文物被人挖走。对此,施工方——中铁二局相关项目经理部的解释是“误会”。

眼下,挖掘机之类机械,已成历史文物的噩梦。这些年来,历史建筑被铲平的事儿屡见不鲜,仿佛不破坏点儿文物,都不好意思做建筑开发这一行。三个月前的广州,已有开发商未经批准,在南沙鸡公头山上开挖作业,毁坏了一处商朝遗址。

这种事儿通常都有个规律:施工总在夜间,事因总以“误会”居多。中铁二局所说的“误会”,是“风把考古警示牌吹偏了,以为这个区域已解除封锁”。但后来地铁方面给出的解释则完全不同,说是考古现场具体负责人早就通知施工单位,事发区域已考古完毕。其实,相对于古墓被破坏的事实,所有解释都是苍白的。不过还是揭示了些问题,譬如我们在文保方面的漏洞实在太多了。

“误会”的产生至少表明,在文保问题上,相关衔接工作几乎没有——不管是真误会,还是考古负责人真的发过错误通知。当然,主观故意者除外。

更大漏洞则在法律层面。像金陵台这类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由于未曾列入文保名录,因此要追究破坏人责任是不容易的(我怀疑,许多该保护的文物迟未列入名录,是否也是一种主观故意)。这方面,香港立法就很严密:制定了“暂定古迹条例”,当暂时未列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面临拆除时,发展局局长会马上宣布其为“暂定古迹”,直到相关机构鉴定完毕,才能确定是否拆除,否则便视为违法。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香港除了罚款,还会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刑责。

大陆这边则宽容得多。《文物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到底我们是为了保护文物,还是为了增收?这样的处罚,开发商很喜欢。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张治中公馆”被拆毁后,改建别墅,叫卖6400万元,而屋主仅缴纳了25万元罚款。

当然,《文物保护法》也提到了追究刑责,基本上是指盗卖、走私等行为。但像建设开发中发生的那种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的,仅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即便如此,这条规定执行起来也很宽松。譬如,镇江市国家级保护文物“千年粮仓”遭开发商强拆后,曾引发国人公愤。但是开发商的头儿不但未被追究刑责,而且还当上了该市人大代表……

可见,单凭国人一腔热血和行政罚款,是保护不了那些祖宗遗产的。根据咱们的国情,恐怕只有将更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破坏文物的行为才会有所收敛。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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