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被毁:谁给了施工方明知故犯的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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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灭的一座古墓,大量墓砖被挖得散了一地。

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金阳东街一处工地内,多座六朝时期(公元3世纪初到6世纪末)墓葬被施工单位违规强行破坏。事发之后,施工方被处罚款50万元,且主管部门已同意施工方在考古工作完成区域恢复施工。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较大反响,许多网友质疑“50万元罚款是否太轻”。专家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按现有法规,50万元的处罚确属最高数额,不过除罚款外,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未考古先施工,千年古墓被“强拆”

距今1000多年的六朝古墓被挖土机夷为平地,而且不是一座!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金阳东街南侧的工地上,连续5座六朝古墓命丧挖掘机的“魔爪”,另一座被堆土填埋,受损程度难以估计。而这6座古墓竟是施工方分两次毁坏,且每次毁坏前都接到了文物部门的停工通知。

该工程位于房地产公司万科旗下子公司南京站东置业有限公司拿下的G07地块,是该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今年1月初,有南京市民称该工地内发现了两处古墓葬。

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也规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或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这一项目的用地面积10.8万平方米,远超过江苏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不过,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副主任岳涌接受媒体采访时称,1月8日,南京市文物局的专家赶到现场,判断这两座墓为六朝墓。千年墓葬在施工中被发现,说明施工前没有进行有效考古发掘。南京市文广新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施工方确实是“未考古,先施工”。

据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主任祁海宁介绍,考古人员要求施工方停工,签订考古工作协议,准备进场进行考古勘察。施工方口头答应停工,但直到3月18日才签订考古工作协议。

而当3月底考古人员再次前来时,发现施工方根本没有停止施工。更让他们惊讶的是,两座六朝古墓已经被夷为平地。与此同时,考古人员得知,又有4座六朝古墓在施工中重见天日。

3月26日,为避免这些文化遗存再次被毁,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二支队赶到工地现场,正式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然而,施工单位却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并连夜进行挖掘作业。一夜之间,4座古墓葬中的3座灰飞烟灭,另一座又被淹没,破坏状况难以估计。

考古人员在废墟中发现了一块长约2米的长条形石门拱,门拱两端各有一个圆形凹槽。岳涌分析,六朝时期,只有王侯级别的“阴宅”才能享有石门楣,一般贵族不能使用。专家判断,主人很可能是侯一级的宗室贵族,6座墓葬相距不远,很可能是六朝中晚期某个贵族的家族墓葬群。

罚款50万,少不少?

4月18日,从南京市文广新局传来消息,古墓被毁事件的查处结果公布:万科旗下的子公司南京站东置业被处罚款50万元。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队对南京南站旁几处施工现场进行抢救性考古,截至目前,A、B地块考古已经完成。鉴于行政处罚亦已办结,文物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方在已结束的考古区域恢复施工。

南京市文广新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从考古发掘到施行处罚,一切都按有关程序执行。“能做的都做了。”

而其对施工方处罚50万元的依据是《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该条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件发生后,有很多网友感叹罚款数额太少,对于利润巨大的开发商来说“九牛一毛”。“才50万元啊,这有惩罚的意义吗?”“付出的代价太轻,才会如此肆无忌惮!”

“这50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就数额来说,确实是现行法规中最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表示。《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改正´也可以适用,但是古墓已经毁掉了,即便是恢复原状,它也不是考古学意义上的那个古墓。”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条的这一规定,是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时的规定。“50万元罚款,2002年的时候是不少,但是现在看来是太少了。”当时参与修订《文物保护法》的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表示。

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50万元罚款的上限,确实应予大幅提高。然而,在土地市价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情况下,开发商破坏一座占地上千平方米的文物建筑,就可以为房地产项目腾出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利益空间。哪怕毁坏一座文物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房地产资本仍然有利可图。因此,仅靠行政处罚,即使数倍、数十倍地提高处罚额度,仍难震慑破坏者的野蛮拆除。”文保人士姚远认为,要遏制此类“法人违法”,应对文物犯罪处以“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

所谓“法人违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组织实施的,以为法人牟取利益为目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而要遏制´法人违法´,首先需要根据《刑法》引入´双罚制´,对法人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姚远认为。

对于南京六朝古墓事件,王云霞认为,应该考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施工方使用的是行政处罚的方式,也就是认为其没有构成犯罪。”

追究相关责任人刑责的法律,目前有两条。一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云霞认为,可以从被破坏墓葬的等级来判定古墓是否属于“珍贵文物”。“虽然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但并不是说,珍贵文物一定都是指可移动文物。”“尤其是新发现的古墓葬,还没有定性,它的价值还没被考古学家所考察出来。”

她认为,司法部门应该对这一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至少法官应该很好地理解“珍贵文物”的内涵,而不要从字面上抠法条中有关“珍贵文物”的狭义概念。“否则此条文的适用就变得太狭窄了。”“现在司法部门不是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做,而是生怕理解错了法律条文,能不用就不用。”

对于到底谁是责任人,王云霞进一步解释,责任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责任人,比如谁开的推土机﹔另一种是下命令的人。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松对此表示担忧:“很可能追究到最后,农民工成为替罪羊,真正应担责任的人逍遥法外。”王云霞认为,一旦进入到司法程序,一切讲究证据。“农民工是受命令挖的,还是擅自挖掘?到底定谁的罪都得由证据链来说话,不是听一面之词。”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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