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不可移动文物当受刑罚惩治
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一些地方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众所周知,正如财产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文物也可以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那些不可移动文物诸如房屋、坟墓与可移动文物(钱币、陶瓷等)一样,记载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正如当我们徜徉于到处是古香古色的巴黎时,我们知道这是一座有历史的城市。
难道不能用刑罚来惩治那些故意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吗?非也。刑法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即使毁坏的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不是无法可治。因为,刑法还规定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毁坏一般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也应当用这一罪名惩治。如果是公职人员指使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达到一定数额,也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对他人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则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律有明确规定,毁坏不可移动文物却依然猖獗,个中原因,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一语道破:“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有些地区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也就是说,在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背后闪烁着地方政府支持的开发商的影子或者地方政府本身。而这一切,又和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与官员们的政绩联系在一起,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难点和奥妙都在于此。
当然,毁坏不可移动文物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也与我们对不动产保护不力的大背景有关。在城市建设的浪潮中,政府和开发商随时可以征收公民房屋和土地,我们很少看到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因为强拆而判刑,倒是经常耳闻公民为保护房屋免于强拆而坐牢。浪潮所至,不可移动文物难免随风飘摇。
如今,连全国人大的报告都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是不是该将追究毁坏不可移动文物的人的刑事责任提到议事日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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