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不给力
位于南京沈举人巷“张治中公馆”是著名的民国建筑,1981年国家落实政策将房屋归还给张家姊妹,2006年尚未列入市级文物前以3000万元卖给某开发商,2006年6月该建筑被列入“第三批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后,产权人以“年久失修,结构严重老化”为由提出维修申请,暗地里行的是拆除重建勾当,被曝光后受到南京市文物局“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的处罚。
但开发商压根儿就不思“改正” ,25万元罚款或许正中下怀,等于领到了拆除文物的“合法证”,可以肆无忌惮地铲平张治中公馆,建商品房牟取暴利。事实上,开发商仅用5年多时间实现了通过毁文物、原址盖楼,3000万投入变成6000多万收益的暴利翻番。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曾痛心地说:“作为文物保护专家,我们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儿,但文物保护的主体不是我们这些人,而是某些政府部门。”
信哉斯言,一针见血。许多城市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不能不看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孱力,这又源于在城市开发中急功近利,重利轻文物价值的短视。
但同时也须反思《文物保护法》不够给力。2002年修订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已显滞后,某些方面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力度明显乏力。比如对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25万元罚款已是上限,执法部门可谓使上了牛劲,但这与开发商动辄几千万元的赚头相比,真是“挠痒痒”了。另外,《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据称这一条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希望通过社会、个人的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使固体文物在有实力的房主手里得到更好的维护。实际上,发达国家很少有私人将文物建筑作为商品出售牟利,而在中国这种现象司空见惯,可见在当下国民文物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现实语境下,全盘“拿来主义”是否可行?当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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