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应在文物保护法中单设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4日上午在山东省济南市听取了山东省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有关情况的汇报。山东省文物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人在汇报中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提出了建议。
应加大文物法制宣传力度
“落实文物保护法,普法宣传很重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巡视员王天仁建议,要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王天仁说,要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根据不同的文物保护侧重点,确定宣传工作参与单位,把有针对性的定向宣传和面上宣传结合起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全社会知晓文物保护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知法、懂法、守法成为自觉行为。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列入国家的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国纲要、纳入党校和干部轮训课程、纳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纳入新闻媒体的宣传范围,不断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山东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说。
将文物安全纳入法律规范
“目前,国家对文物安全的要求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文物安全的重要性没有在法律中充分体现。”谢治秀说。
鉴于文物安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当前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谢治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可将文物安全作为文物保护法的单独一章,明确文物安全工作的原则、要求等。
谢治秀还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意见,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文物保护员制度,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文物安全专项经费,执法、办案经费、文物保护员经费等的补助和管理办法。
整合各部门监督检查职能
“现有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违法犯罪处罚力度偏弱,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王天仁说。
“文物保护工作专业性强,且有整体性和连续性,所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非常重要。”王天仁建议,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建立文物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工作,整合各部门文物监督检查职能,扩大执法效果;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以有效地威慑和遏制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管理按《古生物化石条例》规定执行。这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文物范畴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庆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进一步调研论证,明确文物与化石的概念区别,以方便进行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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