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发布《加强春季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当前正值春耕时节、“五一”来临,文物、博物馆单位处于火灾多发、易发期。为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文物局于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春季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增强防火意识,切实履行安全职责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4月16日召开的全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火灾风险意识,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云南、四川等持续干旱的地区要高度警惕,做好各项火灾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坚持以防为主,推进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严格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要求,对文物建筑、博物馆、文物保护工程工地和其他文物开放单位等重点防火单位,全面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源头管控,重点排查和治理易燃可燃物品存放、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燃香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火灾诱因。规范管理环节,重点核查消防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执行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检测保养等情况。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到排查全面具体、整治干净彻底,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基础工作,增强火灾防范能力
全面提升预防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经费保障、设备有效。要健全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增强火灾预警能力,及时掌握和分析评估本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存在的火灾风险,尤其是遇到重大节假日、举办重大活动、出现气候持久干燥等可导致火灾危险增加的情况,要提前行动,事先做好应急预案。
四、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检查到位、整改有效、措施得力。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不力、监管不严、隐患不除、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生文物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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