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盗捞海底文物愈演愈烈 政协委员吁修改法规
“我国航海历史悠久,水下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近年来,非法盗捞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势,毁损文物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应该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我国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黄建中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为文物保护献计献策。
据了解,我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但当时由于天气、海况以及船舶自身条件的原因,触礁沉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船沉没水下后大多保存完整,故在文物市场上有“一艘船十个墓”的说法。结合第3次全国文物普查,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11个沿海省市的近海海域、南海海域及内陆水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普查,发现了大量水下文物线索,确认了百余处沉船遗址。
但近年来,非法盗捞海底文物呈愈演愈烈之势。据黄建中介绍,沿海地区盗捞和走私水下文物的非法活动十分猖獗。非法打捞活动已开始出现组织化、公司化趋向。有的盗捞者加大资金投入,结成暂时性的“股份公司”,潜水员利用潜水技术和设备入股,按股分红。因缺乏专业的打捞技术和文物保护知识,非法盗捞者常用炸药实施海底爆破,然后用船吊机配上大型铁抓手沉入海底来挖掘,不仅破坏了文物及其原始出水状态,而且把当地的制陶史、航运史、对外交流史生硬地“撕”去一角,损失难以衡量。为逃避打击,盗捞团伙通常选择深夜出动,他们将文物打捞出来后,立即采取专船运送方式,人货分离、异地上岸,文物基本上由买家直接运走,整个过程中间环节少,时间非常短。“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解决非法盗捞海底文物问题。”为此,黄建中提出对策,希望尽快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相衔接,应把就地保护原则和禁止商业性开发原则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法律的依据,以弥补立法的欠缺和漏洞,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时还要加大对盗捞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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