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今后,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新疆乌鲁木齐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月15日乌鲁木齐施行《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污染其环境的工程施工建设,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易腐蚀性的物品,禁止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矿、取土、垦荒、放牧、修渠、筑路或其他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则规定,在工程建设或者农牧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故意损毁文物。

如发现隐匿文物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乌鲁木齐市共有300余处文物遗址,其中,全国文物保护单位1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2处。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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