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月15日起施行
今后,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新疆乌鲁木齐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月15日乌鲁木齐施行《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污染其环境的工程施工建设,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易腐蚀性的物品,禁止进行爆破、钻探、挖掘、采矿、取土、垦荒、放牧、修渠、筑路或其他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则规定,在工程建设或者农牧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故意损毁文物。
如发现隐匿文物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乌鲁木齐市共有300余处文物遗址,其中,全国文物保护单位1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12处。
责任编辑:ZF中国文物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物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国文物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中国文物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后30日内联系邮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闻速递
- 关于《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语文·博物·美育”融合课堂教学研讨会在中关村一小...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
- 国粹与国货的完美相遇,《国色天香》景泰蓝牡丹美妆璀...
- 中央决定李群同志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
- 2020年12月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分析报告
专题视点MORE
原创推荐MORE
- 文物网培训中心
- 美好时光
- 大家鉴宝—老窑瓷博物馆公益鉴宝活动圆满举行
- 曜变之旅
- 菖蒲河园,一袭釉色染枝头
- 龙泉琮式瓶
- 盛世风袭北京城,金秋月览长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宝展之:石膏盘上的希腊神话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宝展之:恒河女神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