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贼,搬走文物石狮子
一外地男子伙同他人,来津秘密窃取本市某公园内的一对石狮,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对石狮子为不可移动三级文物。日前,该男子已被本市和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今年45岁,系河北省雄县无业人员,曾于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0年8月8日,刘某(另案处理)受李某(另案处理)指使,纠集王某及孙某(另案处理),乘坐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出租车从河北省来津,并与事先联系好的张某(另案处理)到本市解放北路某公园计划盗窃院内的一对石狮子。张某雇用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当晚来到该公园,在王某及孙某的指挥下,用木棍、小型卡车等工具将园内的一对石狮子盗走。刘某将石狮子交给李某,李某付给刘某现金3万元。后刘某与王某、孙某将赃款瓜分并挥霍。警方于今年7月23日将王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石狮子为不可移动三级文物,现已发还被盗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三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与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曾因盗窃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赃物已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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