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保护条例》将出台 完善古籍保护制度
《古籍保护条例》呼之欲出
“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策,为《古籍保护条例》的制定贡献智慧和力量。”在8月2日举行的《古籍保护条例》暨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上,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巡视员刘小琴开宗明义。经过两年半的努力,该条例已完成了调研、起草工作,目前进入讨论阶段。当日,来自国内的古籍专家以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图书馆的有关人员参加了讨论。
据介绍,该条例经过本次会议讨论修改后,下一步将正式征求各方意见,适时报文化部审核通过,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为古籍保护量身制定法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古籍保护的法律法规。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推动古籍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更多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等非文献资料的规定,真正适用于古籍的规定相对较少。
“我们花了两年的时间用于前期调研准备,摸清了目前古籍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制度的缺失,后期用了半年时间起草条例。”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副院长申晓娟表示。2009年1月,《古籍保护条例》调研组成立。2011年4月,受文化部委托,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此次会议研讨的是该条例的讨论稿。
完善古籍保护制度
根据古籍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古籍保护条例》对《文物保护法》已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文物保护法》未规定事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条例规定,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履行全国古籍保护的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开展了3次全国文物普查,但一直没有对全国古籍进行全面详实的普查登记。”申晓娟表示,目前全国古籍底数不清,保管条件不明,我们掌握的全国公藏古籍数量是3700万册,但是对于大量散藏于民间,甚至流失海外的古籍底数并不清楚。因此,《古籍保护条例》提出建立古籍的普查登记制度,并对普查登记的内容、范围、方式、机构及其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古籍存藏情况。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古籍保护条例》制定了古籍分级保护制度,依据历史、学术、艺术价值,把古籍分为四级,并将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珍贵古籍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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