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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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