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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为了选任兼具娴熟法律业务技能和较高道德修养的司法官,清末民初经历了从“主管部门请简制”到“法政学堂选官制”,从注重司法经验,到强调专门法律素养,再兼顾司法经验、法律素养的曲折变迁,它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司法官选拔、培养、成长的内在规律。 光绪三十二年,清末新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这可谓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机构。关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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