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立理事会制度完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近年来在博物馆领域作出的影响深远的重要政策安排。”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博物馆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国际博物馆协会副主席安来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对推动博物馆民主决策、保障各利益相关方权利、优化社会参与治理模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博物馆发达的国家普遍实行的治理制度。

2006年文化部通过部门规章对非国有博物馆(当时称为“民办博物馆”)组建理事会作出了政策规定。2008年以后,建立理事会的情况首次被纳入全国博物馆定级和运行指标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2015年《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各地进行了博物馆理事会制度试点,国有博物馆组建理事会工作进一步得到推进。

据安来顺调研,目前,多数省市级以上的国有博物馆和半数以上非国有博物馆相继建立理事会。单从数量指标看,我国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已初见端倪。

通过研究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实行以来的基本情况看,安来顺认为,在办馆主体和投入方式并存的条件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在逐步推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国有博物馆的决策者对理事会职能的认识存在比较大差异,有的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机制,有的作为博物馆业务咨询机构,有的作为博物馆管理中有限决策管理组织,有的则属于无实质内容的空壳;不少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或将理事会当作应付登记的招牌,或把博物馆的理事会混同为一般企业的理事会。

这些情况,削弱了博物馆理事会治理功能的有效性,甚至直接影响了国家这方面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国家加强顶层设计,从整体上加以解决,并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指导意见。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理事会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需要分类、稳步、有效地加以指导。”安来顺说。

安来顺建议,一是请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坚持事业单位改革基本方向的前提下,就国有博物馆理事会的性质、职责、构成、权限等问题展开调研,出台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指导意见,探索人民群众在公共文化事务中更好行使公民权利、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谋博物馆专业化、现代化发展的新制度、新途径、新方法。

二是请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民办非企业管理政策的框架下,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实现从私人家族式管理向现代法人治理的转移。通过指导其理事会建设,维护博物馆各投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避免简单移植企业或娱乐机构理事会的模式,尊重文物、珍稀自然标本等藏品在流通环节特殊的专业和伦理要求,必要时为理事会权限设置适当的例外条款。

三是请文化文物有关部门立足行业管理全局,对不同举办主体的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在目前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成功经验和瓶颈问题做出全面评估,推动理事会制度在各博物馆机构落到实处。(徐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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