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18日, “《博物馆条例》座谈会”在河北博物院召开。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等相关领导专家出席座谈会并做主题发言。与会人员从各个角度对《博物馆条例》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此次座谈会,受到了河北文博界、大专院校学生、志愿者以及“5·18”博物馆日到场观众的一致好评。有鉴于此,本版特编辑整理了部分座谈会发言,以飨读者。

  关于博物馆的性质定位

  《博物馆条例》明确了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以下略述往年发布的对博物馆性质较为权威的表述。

  1956年5月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博物馆工作会议,提出了博物馆之基本性质和两项基本任务,也就是“三性二务”。博物馆是科学研究机关,文化教育机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存或自然标本的主要收藏所的三重性质。

  1979年6月《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中是这样陈述博物馆性质的:“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博物馆通过征集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2005年12月22日,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管理办法》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认可,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和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社会、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国有与非国有的概念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对于公众关注的国有与非国有能否“一视同仁”的问题,在《博物馆条例》中也有所阐述。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有个误区需要澄清:“财税”政策的“一视同仁”,并不是指国有与非国有博物馆都纳入国家或政府拨款。“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以往的规定在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上要求不够,大量有馆无舍的“挂牌馆”,有馆无文物的“空壳馆”,缺少必要的设立条件,使得博物馆建设存在浮夸之风。

  关于设立博物馆的条件

  《条例》第二章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必须的场地、藏品、专业技术人员、稳定的经费来源等必须要具备的五个条件。

  国有博物馆终止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律法规办理,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两者都应到文物部门备案。但都对藏品的处置没有规定,需要在博物馆设立的章程中加以完善。

  《条例》在此涉及另一个问题——博物馆建筑:“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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