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召开前夕,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发出忧患之声:全国现有的230万个村庄中,依旧保存与自然相融合的村落规划、代表性民居、经典建筑、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只剩下两三千座,而在2005年还是约5000个,7年消失近半。

其实,留住能够折射出我国悠久历史和文化的古村落,国家保护的态度从来一以贯之,且与国际惯例一致。那么,面对古村落,社会上何以存在“既然已经破败便失去保护必要”的不同声音,且古村落确确实实在一天天消亡呢?我们不能不深思。

笔者以为,古村落难以留存,很大程度缘于愈演愈烈的人地矛盾及那些村落低劣的生活环境。因为“古”,所以在这一点上比普通村庄显现得更加明显:外表的破败,街巷的狭窄,现代化设施的稀缺,常常是几世同堂的起居不便,如此等等,无不助推村民建设“新农村”的强烈欲望与行动。而在现实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框架之下,农民若想改变居住环境,必须在自己旧有宅基地上推倒重来。所以,尽管不少村民并非不知古村“破败”外表下隐含的历史繁荣,“狭窄”街巷里深藏着悠远文化情怀,但为了眼下的生存需求,他们“顾不了那么许多”了。更何况,当地政府也因为改善民生的强烈时代要求和“政绩”冲动,也“顾不了那么许多”了。

打破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建立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在这个保护机制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所有的古村落,都依附在土地上。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这对古村落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公布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里,“加强乡村景观特色保护”业已写进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一节,要“注意避让和保护特色村庄,控制周边建筑类型、高度、风格和色彩,使之与旧址建筑相协调”。事实上,当前正在各地开展的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中,许多地方都十分注意“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实际行动保护古村落及其景观的和谐完整。

对于古村落来说,最显著的景观特色便是“乡土建筑”。对于老建筑,哪些要保护?哪些需修缮?哪些该拆除?这些,由谁来确定?又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督?这其中,又将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并影响它的价值,进而还可能引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一系列问题。

古村落保护,更需要有整治的具体规划。譬如,纯农区和城乡接合部的古村落该怎么整?人烟稀少与人丁旺盛的古村落该怎么整?空心和非空心的古村落又怎么整?“一户一宅”的管理制度还是否合适?这一系列无法“一刀切”的问题,都应在统筹规划乡村土地利用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使古村落得以保护的同时,各项生活基础设施得到改造,使田水路林村得以协调布局,最终促使古村落土地利用稳定性得到提升,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古村落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还需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理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辅以古宅评估、补偿机制等办法。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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